案号索引
姑劳人仲案字〔2022〕第896号
基本案情
沈某在某民办小学从事英语教师岗位。自2015年9月入职后,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与沈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每学期开学时起至放假时止,均不包含寒暑假。双方最近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学校通知沈某因部分年级停止办学,不再与沈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30日终止。沈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学校自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学校根据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沈某从事教师岗位属性决定其每年寒暑假无须到校上课,并非劳动者自身原因所致。虽双方在每学期开学时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沈某未曾实际离职,亦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客观情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系学校人为拆分导致中断。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确认学校与沈某自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按照上述连续工作年限计取学校应当向沈某支付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行业的职业特点决定,从事教师行业的劳动者在寒暑假期间无需到校开展授课活动。学校不得利用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与教师签订以学期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为拆分并造成劳动合同期限的不连续性,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基于事实优先原则,根据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进行审查与判断,对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价值。
(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