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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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65

案号索引

  苏劳人仲案字〔2023〕第200号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科技公司在面试胡某后,向胡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告知聘用其担任工程师岗位,每月月薪19000元,全年十三薪。2022年6月24日,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绩效9000元。2023年2月9日,胡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胡某认为科技公司在其离职后未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支付十三薪,故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十三薪。科技公司主张录用通知书所涉十三薪实际系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且仅针对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发放,胡某不符合十三薪的发放条件。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向胡某单方出具录用通知书,在胡某接受聘用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涉工作岗位、合同期限、每月薪资等与录用通知书一致,且该劳动合同并未排除或否认录用通知书的效力。科技公司主张十三薪属于年终奖且仅针对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发放,未能提供规章制度等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按胡某在职时间占全年度比例部分支持胡某关于十三薪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载明工作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试用期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该要约经劳动者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通过劳动合同就录用通知书相关约定进行明确变更的情况下,录用通知书相关内容对作出约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法履行录用通知书中相关权利义务。本案对劳企双方依法依约确定并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意义。

  (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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