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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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20年吴某入职某服务公司后被派遣至某项目部工作,后任某部常务副部长。根据公司规定,项目人员每年可据实报销一定限额交通费。某服务公司发现吴某提供报销的14张总金额为19340元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行程单验证网验证为伪造行程单,故书面要求吴某返还违规所得,因未收到相应返还款项,某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该项违纪情形,故诉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提交虚假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向公司申请报销领取费用行为,即使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该种违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该行为属于弄虚作假,违背劳动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的基本义务,某服务公司认定属严重违纪行为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吴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还存在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义务,即使这些基本的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这些基本义务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要求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吴某提供虚假票据报销领取费用,违背了作为公司员工的基本职业操守,给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也使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对该行为进行否定评价有利于彰显劳动合同中诚实守信的基础义务,引导劳动者秉承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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