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3年7月入职中某建设,后中某建设将李某调任至某建筑公司,李某先后任职某公馆项目、某花园项目的项目经理,期间,李某交纳了项目预留风险金。2023年1月4日,李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李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退还预留风险金、支付报销款、某公馆项目奖金以及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向李某退还2022年12月扣发工资、退还风险金、支付某公馆项目奖金。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应向李某退还2022年12月扣发工资、风险金、支付某公馆项目奖金,并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对违规收取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本案中,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风险金是用于保证项目效益,实质是要求劳动者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商业经营风险,但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其不应承担企业的商业经营风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预留风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要求劳动者的担保,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