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退休后自行补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应予返还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蔡某诉某协会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蔡某自1995年起在某协会处工作至2021年10月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某协会未为其购买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基本社保,故自行代为补缴用人单位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2万8千余元。经查,某协会有为其他职工缴纳上述时段的社会保险费用。某协会辩称蔡某诉求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且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前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是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某协会欠缴社保,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自此起算。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某协会为蔡某之外的其他职工缴纳了相应时段的社保费用,却拒绝为蔡某补缴社保有违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基本准则。经本院释法说理,某协会与蔡某达成调解,向蔡某支付了涉案社保费用。

典型意义

  单位为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该义务并非开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均已对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义务作出规定。劳动者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漏交二十余年前在职时段社会保险而自行代用人单位补缴的,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补偿,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从代缴时起算。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