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无锡某纺织公司向其员工出具了工资结欠表,该表载明所有人员系其员工,并确认拖欠的工资具体金额。2023年2月唐某等9名员工持工资结欠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纺织公司按照工资结欠表上的金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该案存在个别员工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亲戚关系,且存在工资偏高、有不低的利息等疑点,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故商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惠山区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最终对唐某等9名员工诉该纺织公司工资一案审查终结,并出具了检察建议书,确认该纺织公司并不拖欠唐某等9名员工工资,该9名员工向该纺织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系虚假劳动仲裁。仲裁委根据检察建议书对该9名员工的劳动仲裁案件予以撤销案件处理,并予以训诫。
典型意义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定救济渠道,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系行使正当权利,但提起仲裁应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弄虚作假、浑水摸鱼。比如,明明单位拖欠了员工小额工资,员工却夸大其词,主张拖欠了大额工资;又比如,有的隐瞒对己不利的关键证据,试图蒙混过关获取不正当利益;更甚者虚构事实,通过主张工资来转移公司财产。这样的行为不仅是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维权秩序,还损害了其他劳动者的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及量刑标准,故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涉及到虚假诉讼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以此为戒,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