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值班”,实为“加班”,应当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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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居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某家电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居某按照该表上班,但未发放相应费用。在值班期间,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是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2021年12月31日,公司告知居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诉讼请求

  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支持居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值班是单位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临时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少数人员值守。本案中,公司安排居某节假日值班,但工作内容与工作强度均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公司应当向居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典型意义

  值班和加班存在如下差别:一是工作目的不同。加班是为继续完成经营性工作,值班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发生;二是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值班主要是基于单位生产、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三是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差别,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避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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