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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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孙某入职某销售公司,公司未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10月8日,孙某在前往工作地点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2020年1月,孙某近亲属与交通事故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20年6月,人社局认定孙某为工伤。后孙某近亲属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以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已作赔偿为由拒绝支付。

  诉讼请求

  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裁判结果

  支持孙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对第三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孙某近亲属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赔偿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向孙某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典型意义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和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在此情形下,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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