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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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发布招聘人力资源总监的信息,并公布相关岗位要求以及任职资格。就任职资格共有5项要求,其中第3项为: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执行能力、协调能力、公关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具有很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2022年4月10日,某汽车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2022年6月15日,某汽车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内未能通过公司考核,不符合人力资源总监岗位的试用标准为由,将张某辞退。某汽车公司提供审批日期为2022年6月19日的员工工作表现综合评价表一份,以证明张某经某汽车公司各部门对其组织管理、执行、协调能力进行了综合测评,结果不符合录用要求。

  诉讼请求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本案中,某汽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告知张某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考核程序,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不符合其设置的录用条件,其提供员工综合评价表落款时间晚于其行使解除权的时间,故某汽车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要举证证明有明确而具体的录用条件,且已告知劳动者;第二,需要举证证明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而劳动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三,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在试用期届满前告知劳动者考核审批结果。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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