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针织公司职工,在计划内生育1个男孩,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刘某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2016年,刘某从该公司处退休,该公司未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22年11月,刘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发放独生子女费,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公民的政策性奖励费用,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请求权,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自劳动者退休时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刘某2016年退休,直至2022年11月方提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于政策变化,不同阶段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所享受的奖励标准也有所不同。对2022年10月31日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若企业不予发放,职工应当在退休之日起1年的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2022年10月3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根据鲁卫发〔2022〕3号山东省《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金由各区市财政予以保障,独生子女父母为单位职工的标准为每月不少于100元,无用人单位的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