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9年3月25日到某电热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电热公司与赵某协商,公司不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每个月工资多发800元,赵某接受。后因工作过程中产生矛盾,赵某以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保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某电热公司邮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同时,赵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电热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250元,劳动仲裁委未支持。赵某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热公司未及时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非赵某本人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且赵某也没有向某电热公司出具放弃社保承诺书,赵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法院根据赵某的工作年限及赵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判决某电热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03.25元。某电热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职工默许放弃缴纳社保,但非本人主动明确放弃社保,单位仍然属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电热公司未及时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某电热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