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侵占公司财产,公司有权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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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5年8月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3月14日,郭某用某公司的加油卡为自家车辆加油被公司发现,双方协商处理未果。2022年5月9日,某公司以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郭某办理劳动合同解聘手续。郭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经审理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某公司制定的《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第三条第10项规定:员工有侵占公司财物行为嫌疑,包括但不限于虚报差旅费、私拿公司财务、私用公司加油卡等,三分之二以上员工表决认同的,公司有权辞退。某公司的《公司项目类订单额外损耗处罚规定》备注部分载明:所有参与考核人员均应知悉和同意公司规章制度和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文件后方可签字,郭某在该处罚规定落款处签名。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实施,且郭某知悉该规定。另外,某公司提交的关于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表决书载明,公司15名员工签名认同,超过总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某公司已经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表决程序。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某公司解除与郭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郭某诉求某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和服从单位统一管理,更应保障单位财产安全,不能为一己私欲擅自侵害公司财产,这样做不仅丢了饭碗,也丢失了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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