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补签劳动合同后,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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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18

基本案情

  孙某自2020年9月到某材料公司工作,双方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底,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及落款时间显示为2020年9月。2022年5月,某材料公司以孙某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且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将孙某辞退。孙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劳动仲裁委未支持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孙某认为其在入职时某材料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之后补签,因此某材料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补签劳动合同为双方意见一致的自愿行为,应视为对前期劳动期限的追认,且孙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单位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孙某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又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签订劳动合同旨在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为督促企业及时、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在入职后第二个月起若企业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要求企业及时签订及依法要求二倍工资。就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补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为双方自愿补签合同,即视为劳动者与公司就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已协商处理,劳动者不再享有向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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