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存在重大失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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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环境公司,从事管理人员岗位。该公司规定油卡积分仅限于兑换油,严禁兑换其他商品。张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油费返点进行非油品消费、套现,且无法合理解释用途,也无法提供使用依据,公司以张某存在重大管理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情况通知工会。2023年6月6日,张某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离开工作岗位,张某对某环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某环境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某环境公司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后某环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某环境公司对油费返点的规定,给某环境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存在重大失职行为。某环境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正当行使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依法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新罗法院依法判决,某环境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本案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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