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会”合力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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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苏某于2023年3月8日跟随包工头王某、徐某到某通信建设公司位于顺平县的项目工地从事立杆架设通信光缆的工作。2023年4月7日,苏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要求某通信建设公司对个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协商未果,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依法维权。劳动仲裁支持了苏某的诉求,该通信建设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结果无误,该通信建设公司依然不服,上诉到保定中院。保定中院收到案件材料后,认为案情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考虑苏某因受伤导致手指缺失,损害较大,急需帮扶,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保定市总工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会工作人员接受法院委托后,立即着手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细致入微的劝导,耐心全面的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该公司同意向苏某给付赔偿款,并申请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起纠纷由“法院+工会”共同调解,法院与工会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将争议双方当事人从法律诉讼程序引导到柔性调解程序,更接地气、更高效率的化解劳动争议,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高效的维护,不仅降低了维权成本,还保证了裁判结果的执行效率,提高了外来务工群体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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