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主张其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与某营销策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8928元。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视频显示,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将书面劳动合同等入职资料交与张某某,后张某某将劳动合同书带离现场。公司另提交载有手写的张某某身份信息、联系电话以及签名的劳动合同,其上载明的张某某身份证号的出生年份与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号不同。张某某质证否认劳动合同为其所签,其辩称公司另有一名重名同事“张某某”,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系重名同事所签,并申请对签名真实性鉴定。经公安机关核实,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载明的所谓“张某某”身份证号码未查询到相关身份信息,显示为不存在该号码。另经裁判文书网查询,张某某从2007年至今20余次向不同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中多起案件中均包括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一项惩罚性责任,旨在惩罚用人单位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增加劳动者依法维权难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但各方均应诚实守信的促成签订合同文本。劳动者存在明显重大过失而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文本未签订的,公司已善意促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否认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名的真实性,但从公司提交的视听资料中查知公司已将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张某某,应认定该公司已善意促成合同签订。结合张某某未合理说明该劳动合同文本最终去向,陈述与其重名的“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无法查证,以及张某某近年来提出大量劳动争议诉讼熟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的法律知识等事实,能够客观张某某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过失。综合全案判断,应视为公司已履行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即使经鉴定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非张某某本人签订,也不影响本案最终结果。因此,法院对张某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该宗旨也是民事活动诚实守信原则在劳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均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当用人单位已经善意地促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最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惩罚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