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13时30分许,某男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进行了两次手术。6月10日10时15分,患者呈深昏迷状,双侧瞳孔散大固定,需要呼吸机辅助呼吸。6月11日8时50分,患者无好转迹象。2022年6月14 日10时50分,患者仍无好转迹象。随后,患者家属在详细了解病情后为患者办理了出院。出院当天,患者被某社区医院诊断为死亡 (脑出血 )。
因某男生前办理了工伤保险,2022年7月1日, 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受理后查明“2022年6月9日13时30分许,某男在办公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6月14日经某社区医院诊断为死亡 (脑出血)”, 遂作出对某男视同工伤不予确认的决定。某男家属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结果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职工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3)职工的死亡与突发疾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满足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中(1)和(3),某男家属与某区人社局都无争议。 但对于第(2)是否“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某男死亡时间是否“在48小时内”。法院审理认为, “48小时” 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某男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急诊科,经急诊科诊断为脑卒中,医院的急诊科于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向原告下发病种通知单, 据此认定该通知单中所载的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为48小时的起算时间。关于某男的死亡时间,某男于 2022年6月14日出院后死亡。该死亡时间距离其于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被初次诊断时间,确已超过 “48小时”,但某男是否因此排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仍须结合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及某男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进行综合裁量判断。从某男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可以看出,2022年6月11日8 时50 分,经医生查房,某男多项生命体征消失 ,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具有不可逆性。某男诊断证明中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得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某男危重之际, 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 属人之常情 ,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规定的基本内涵和立法本意, 应予适用。被告某区人社局认定某男的死亡过程不符合该规定,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于2023年8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某区人社局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某区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某区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于2024年2月6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3月26日,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确定书》, 对某男视同工伤(亡)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死亡包括心死亡和脑死亡。心死亡主要是指心跳、呼吸停止;脑死亡是指脑组织和脑细胞死亡, 大脑、小脑、脑干的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停止,临床诊断为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仅靠呼吸机维持。心死亡属于人类公认死亡标准,容易判断。在48小时内心死亡,在认定视同工伤中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脑死亡、心死亡的时间不统一或者相差时间较长。比如,在48小时内脑死亡,通过呼吸机等医疗方式维持呼吸,48小时后停止呼吸心死亡。此时, 如果在脑死亡的情况下,让家属直接放弃治疗,似乎不太人道,但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如果继续抢救治疗,一 旦超过48小时, 又可能无法认定为视同工伤。那么,在出现脑死亡与心死亡分别在48小时内外的情况下, 应以哪种标准来认定死亡呢? 本案的审理法院和工伤认定部门给了我们答案,采纳脑死亡标准认定“在48小时内”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推荐理由
从目前各地实践来看,对视同工伤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在脑死亡标准未有明确立法的背景下,一 、二审法院能够按照脑死亡标准认定“在48小时内”,一方面体现了整个社会对于脑死亡标准的接受程度极大地增强了,这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审判结果和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基本内涵和立法本意,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正确拴释,回应了广大参保单位和劳动者在视同工伤问题上对于脑死亡标准适用的期许。特别是对于陕西省内同类工伤参保案件如何处理,该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