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23年5月黄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确定为6个月,黄某休假至10月。某建筑公司未发放黄某2023年6、7月的工资。休假结束后黄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通知某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于2023年5月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其2023年6月、7月的工资系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某建筑公司未支付黄某2021年6月、7月的工资,黄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并判令未支付该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其工资支付义务的范畴,督促其及时发放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特殊困难时期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工伤假期间,单位无需发放工资,或者错误地认为即便发放,也不属于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用人单位不支付该类工资,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处于特殊困难时期,心理往往更为敏感。拖欠该时期的工资,对劳动者情感伤害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容易引发纠纷,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