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单位有权进行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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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运输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35

裁判要旨

  劳动者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屡次危及公共安全或存在严重潜在风险的,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无需依据规章制度也可调整其岗位。

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运输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某运输公司发布了《安全生产办法》,规定对超速驾驶等行为采取扣分、培训、调岗措施,但该办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后刘某多次违反交通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超速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并在公司对其停岗培训后又多次违规驾驶,公司遂将其从驾驶员调整为跟车员。刘某拒不接受调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运输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运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刘某系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其多次违反国家关于危化品运输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某运输公司在调岗前已采取扣分、培训等措施多次纠正刘某违规行为,但未取得良好成效。刘某应属于不能胜任该岗位的情形,某运输公司对刘某调岗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刘某拒不接受调岗并解除劳动合同,某运输公司无需因此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每一条安全生产规定的背后都有着过往历史中血与泪的教训。本案中,法院没有局限于存在瑕疵的规章制度,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对该行业安全生产的普遍规定,认定屡次违规的刘某不能胜任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岗位,并据此判定单位调岗合法,有利于引导相关从业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履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提示

  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救护车驾驶员、危险品仓储场所管理员等均属于与安全生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应谨记法律法规对其岗位的特殊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因未发生事故就懈怠,更不能为自己方便而敷衍塞责,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利益于不顾。

  法律法规针对的是整个社会面的共性需求,而规章制度则是用人单位为自己量身定制的管理工具。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法完善自身规章制度,不能寄希望于法律法规为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和管理需求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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