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依据劳动者请求适当调整。
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某板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某板业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第三方工作或提供服务,否则须按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和的三倍向某板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后王某提出辞职,某板业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王某支付了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00 000元。但王某辞职后前往与某板业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某板业公司要求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900 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到与某板业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违反其与某板业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向某板业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但双方约定按竞业限制补偿金总和的三倍支付违约金过高,综合王某的违约情形及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酌定按照两倍计算,判决王某支付某板业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600 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结合实际情况,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请求,对违约的劳动者予以惩罚,也适当调整了违约金数额,平衡保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运用竞业限制条款和劳动者诚信履约。
法官提示
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对一般劳动者滥用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约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及时督促劳动者诚信履约并依法主张违约金,不能利用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意拖延行使权利、谋取利益。
劳动者应诚信履约,勿存侥幸。为避免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拖欠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不宜自行终止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通过法律程序追索补偿金或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支付违约金后,在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仍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再次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