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等工作、具有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除非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醒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未签订,否则不宜支持其关于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基本案情
秦某2022年7月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办公室文职,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秦某辞职并诉请某保安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某保安公司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具有签订和管理本人劳动合同的优势地位,秦某未能证明其已提醒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某保安公司无需向秦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驳回秦某的二倍工资请求,系对其不履行自身职责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失职而获益”的理念,有利于防止具有特殊职权的个别劳动者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劳动秩序。
法官提示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仍需通过具体的工作人员来履行。对于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人事管理人员来说,提醒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的工作职责,只有在其提醒单位而单位不与其签订的情况下,才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此时,劳动者要注意保存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另行安排其他人员负责人事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保管,避免漏签、遗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