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免签期 劳动合同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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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饭店与董某试用期二倍工资赔偿案
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董某自2023年4月21日到某饭店工作,由饭店老板进行日常管理。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2个月,日工资200元/天,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董某实际工作至2023年6月25日,工资已全部发放。离职后,董某要求某饭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自2023年4月21日到某饭店从事厨师工作,受某饭店管理,由某饭店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饭店未与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6月25日向董某支付二倍工资,该期间某饭店仅向王某支付了正常出勤的工资,故判决其向董某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明确试用期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履行试用期内相应的法定义务、避免用工风险,具有指导意义。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已经产生对劳动者的用工行为,因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部分,而非劳动关系建立前的磋商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须承担二倍工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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