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于2021年5月3日进入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2022年1月16日在工地受伤,同年11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7月7日,曹某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23年9月21日,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支付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376元。但公司未履行其他赔偿义务,曹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结果
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曹某系农民工,受伤后家庭困难,其工伤认定和鉴定结论明确,案件事实清楚,符合速裁案件适用范围,即将该案纳入速裁程序。处理过程中,速裁庭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就缩短答辩期事宜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前开庭,开庭后2日内即完成裁决书初稿、1日审核后作出裁决,支持了曹某的仲裁请求。整个案件处置仅用18天。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化解过程中,速裁庭仅用18天即审理办结一起涉农民工工伤争议案件,充分体现了速裁庭“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案件办理特点,提升了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缩短了办理时限、减少了农民工诉累、降低了维权成本,依法及时、有效维护了本案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处理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不仅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亦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