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销售节假日期间工作原因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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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平谷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从事外部销售工作。周六,王某某在某路口为公司宣传、招揽客户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北京某公司认为王某某受伤时间为周六休息日,受伤地点非正常工作地点,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某系北京某公司的外部销售人员,其主管领导为袁某,其工作性质以外勤为主,工作地点不固定。再次,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袁某,袁某亦立即赶往现场。在王某某提交的录音中,袁某等人均未对王某称自己为工伤的说法进行否认,而是希望和解。现北京某公司否认王某某系工伤,但未进行任何举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社保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普法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勤职工,此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应当作广义理解。外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固定。如果外勤职工于法定节假日,在公司外部执行工作任务受伤,应当认为其受伤时间、地点是工作时间、地点的合理延伸。本案中证据显示,王某某作为外部销售,在公司中并无固定工位,工作时间亦不固定。因此,虽然王某某的受伤地点不在公司内部,受伤时间也在法定节假日,但是其是为了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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