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71年出生的孙某某为D小学职工,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达到退休年龄后,孙某某未办理过退休,未领过退休金,继续在D小学工作。孙某某于2013年入职D小学,担任生活老师职务,工作性质为上夜班,每天下午五点到岗,第二天早上八点半下班。某日,孙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孙某某无责任。孙某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将孙某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D小学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孙某某事故当日行车路线、事故发生时间、D小学寒假放假通知等证据,能够认定孙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认定事实正确。孙某某为务工农民,在事发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后均在D小学工作,且系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孙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普法提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然依法享有劳动权。为实现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孙某某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