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务协议》,聘用李某某从事配餐等工作。2021年5月9日,李某某受公司指派给某企业送餐,11时20分,在一十字路口,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之后,李某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随后,社保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李某某行驶的路线并非常规送餐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李某某受公司指派前往某企业送餐期间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其次,餐饮公司与某企业约定的午餐时间为11时50分前到达该企业餐厅,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上午11时20分,且事故发生的地点距离该企业较近,李某某于该时间出现在事故发生地点系前往该企业送餐途中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普法提示
现如今,外卖行业发展迅猛,因外卖对派送时间要求极高,再加之个别快递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快递人员的工伤风险极高。而很多企业为减少成本,不依法为快递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后就会面临大额赔偿责任,得不偿失,所以建议用工企业要依法与快递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加强对快递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可大大降低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