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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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平谷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承包了某河道治理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张某某将王某招入该工地工作。2019年9月11日,王某按工头安排驾驶工地三马子车接送工人上下班,当日上午10:40分,王某驾驶三马子车为中午下班提前准备,在调头过程中,掉入施工现场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深坑中受伤,后经诊断为:胸椎爆裂性骨折、肋骨骨折等。随后,王某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该工程公司不服,认为其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工程公司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工程公司将依法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普法提示

  根据我国有关工程承包、分包的相关法律规范,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违法转包的工伤责任承担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所以企业在分包业务时要按照规定依法分包,既是对工程质量负责,也可避免自己承担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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