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欠条不足以确认职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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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建设公司确认职工破产债权案
来源:重庆九龙坡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建设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某建设公司先后向李某出具多份欠条,主要载明李某在云南某项目工程担任工程技术负责人,工资劳务费合计1219000元。2022年5月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李某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债权为职工破产债权,管理人出具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确认李某的该笔债权为普通债权。李某不服,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某建设公司的1 219 000元债权为职工破产债权。

裁判结果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欠条载明某建设公司欠李某担任项目经理的工资劳务费,但基于李某系该公司副董事长这一特殊身份,李某未举示其他证据佐证欠条所载款项的性质、组成及由来,不足以认定李某是否为某建设公司提供了劳动或劳务,不确定该费用是李某参与公司项目经营管理的劳务费,还是李某以劳动者身份提供劳动应获取的劳动报酬。欠条载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通常计算模式,且欠款金额较大,无法确认欠款金额的真实性。李某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九龙坡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职工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由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债权。因职工债权涉及劳动者生存权,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的债权。基于此,当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职工破产债权的确认会严重影响其他普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为了准确认定具有优先性的职工债权,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法院对职工破产债权的确认应持审慎态度,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基础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不能仅凭破产企业单方确认的欠条作为确认破产职工债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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