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主张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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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6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店长万某与肖某某通过微信沟通招聘、面试、营业时间、试用期等事宜。肖某某同意入职后,万某邀请肖某某加入某健康管理公司某分店工作群。后万某告知肖某某:根据对肖某某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估,认为其不适合健康管理公司。肖某某询问辞退原因,万某答复肖某某与某健康管理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三观不合。肖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健康管理公司与肖某某在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于2022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2022年10月至11月五险费用3 895元及相关加班工资共计2775元。此外,肖某某还主张某健康管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另查明,肖某某从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在成都先后与7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法院。上述案件中肖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为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某并非希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获得正常劳动报酬的一般劳动者,其在法院提出的相关劳动争议诉讼,体现出如下特点:1.在连续的时间内频繁更换用工单位并全部发生劳动争议;2.任职时间短,体现出强烈的不稳定性。最短时间仅有10天,最长时间也仅有3个半月;3.提出赔偿的理由相对固定。肖某某与上述7家用人单位发生的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提出了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另外有2件案件提出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有4件案件提出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2件案件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综上可见,肖某某在入职用人单位时,主观上并非想通过建立一段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勤奋工作来获取工资报酬,而是想通过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一些瑕疵用工行为,来牟取工资报酬以外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额外利益。肖某某的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宗旨,对此类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于肖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的总体表现为明知不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等情形能够获得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主观上并非想通过建立一段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勤奋工作来获取工资报酬,而是利用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瑕疵用工行为,故意促成索赔条件形成,并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额外利益。本案裁判规则结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明确了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有悖公平、诚信基本原则,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其诉请赔偿金等额外经济利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对类案的审理和裁判提供规则指引,同时能够对存在此意图的劳动者产生警示作用,正本清源,从源头减少类似纠纷产生。本案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企业用工环境齐抓并举的工作思路,对遏制不诚信劳动维权行为、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积极指引作用,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担当作为。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目前的劳动环境中劳资双方不平等的局面仍然广泛存在,对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认定应从严把握,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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