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劳动合同实质条款的合作协议应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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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重庆九龙坡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6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某火锅店系由廖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王某有制作火锅的配方和技术。2022年10月,廖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合作经营火锅店,具体合作方式为廖某聘请王某制作火锅底料及协助后厨工作,工资每月8000元,王某需遵守火锅店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合同签订后,王某到某火锅店上班,廖某按约定向王某支付了工资。2023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认为双方只签订了合作协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火锅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火锅店经营者廖某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管理等,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以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的形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不能再要求火锅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龙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民事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文字形式明确记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意在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来判定。如果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已经实质上具备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论其具体名称是否为“劳动合同”,均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机械地仅凭借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的标题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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