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上司骚扰女下属被辞退 索要赔偿金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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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骚扰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5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从属关系、工作便利,违背女职工的意愿,以言语、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骚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黄某入职重庆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职务。2020年12月,重庆某公司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2023年2月,黄某作为公司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将《奖惩条例》纳入《员工手册》并公示。《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均规定,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工作期间,黄某在工作场所利用从属关系、工作便利,以言语、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所管理部门的多位女职工实施骚扰。重庆某公司调查后,经公司会议决议和工会同意,解除黄某劳动合同。黄某不服,以重庆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重庆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亦规定,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黄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骚扰多名女职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违公序良俗,重庆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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