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未与女职工签约 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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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获赔双倍工资案
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5日  阅读量:13

裁判要旨

  餐饮店、零售店等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与招用的女职工之间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若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8日,张某到开州某餐饮店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2月至5月,餐饮店经营者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张某每月工资。2023年5月7日,张某某联系张某丈夫,让张某明天不用再来上班。次日,张某某把剩余工资和押金共3500元结算给张某。张某丈夫提出补偿其一个月工资,张某某表示张某可以继续上班。2023年5月9日上午,张某未去上班。张某申请仲裁,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后,开州某餐饮店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经营者张某某对张某的工作进行了日常指挥和劳动管理,双方形成了人身从属关系;每月固定支付张某工资,双方在经济上也具有从属关系,综合认定开州某餐饮店与张某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开州某餐饮店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遂判决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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