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外,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申请恢复原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女职工因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原职,导致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依法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女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谭某入职巫溪某卫生院并从事护士工作。2017年6月,谭某因怀孕生子向巫溪某卫生院请产假未果。谭某在法定产假期满后申请上班,巫溪某卫生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期间,巫溪某卫生院未为谭某参加失业保险。2020年8月,谭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巫溪某卫生院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仲裁机构裁决驳回谭某的请求。谭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休产假的法定权利。巫溪某卫生院不批准谭某休产假,违反上述规定。谭某在法定产假期满后申请上班,巫溪某卫生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工作,迫使谭某诉请解除合同,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谭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巫溪某卫生院未为谭某参加失业保险,导致谭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赔偿谭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