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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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产假工资被扣案
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5日  阅读量:12

裁判要旨

  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女职工基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其基于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享受的生育津贴法律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为由克扣女职工产假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冯某至忠县某小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21年2月25日,冯某自然分娩,忠县某小学仅给予冯某60天产假。后冯某应忠县某小学的要求于2021年5月6日到校上班至2021年6月28日,忠县某小学发放了冯某产假期间的工资3200元。2021年7月16日,忠县医疗保障局对冯某生育津贴进行结算,确认冯某产假期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结算费用为15294.93元,并将款项支付至忠县某小学。忠县某小学扣除冯某产假期间已发工资3200元后,实际支付冯某12094.93元。冯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请忠县某小学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报酬等。

法院裁判

  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在产假期间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也系其法定权利。冯某在忠县某小学的要求下到岗上班,不应认定冯某放弃了享受产假权利;冯某在产假期间提供了劳动,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贴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兼得并不冲突。忠县某小学在支付冯某生育津贴时扣减已实际发放的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3200元,依据不足。人民法院遂判决忠县某小学支付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工资报酬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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