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受保护 用人单位解约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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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5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5日,杨某某到某实业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22年12月30日,杨某某向某实业公司负责人提交产假申请书。某实业公司于当日通知杨某某不再到公司工作。2023年1月12日,杨某某分娩。2023年3月7日,杨某某提起仲裁,请求某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其请求。某实业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孕期内的女职工。本案中,杨某某于2022年12月30日处于孕期并即将分娩,某实业公司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人民法院遂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杨某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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