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人格从属性的“打零工”劳动者,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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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4日  阅读量:21

裁判要旨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到用人单位“打零工”,日常不接受用人单位考勤管理,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之间用工不具备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不应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2022年1月起,某锻压公司的职工万某利用下班后的空闲时间到某机械公司做工,劳动报酬按40元/小时计算。机械公司未规定万某上班或下班时间,万某因故不能做工当天或者事后通过微信告知机械公司即可。万某每次做工时长不固定,每月做工的次数不等,机械公司向万某发放劳动报酬的时间亦不固定。2022年10月18日,万某在机械公司做工时滑倒受伤。万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万某到机械公司做工不具有规律性,无固定工作时间,万某对是否做工、做工时长的自主决定程度较高,万某不受机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其劳动报酬按工时计算,万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用工不具备人格从属性,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裁决对万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打零工”对促进大龄和就业困难人员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全国各地在大力探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因“打零工”而产生的纠纷问题接踵而来。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甄别自身的用工类型,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注意,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已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应当甄别劳动者入职本单位是否对原用人单位构成损害,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法定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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