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支持。
简要案情
李某(男)于1966年4月11日出生,2021年4月(李某年龄为55周岁)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2022年12月,某物业公司发布招聘公告,李某参加面试并告知其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情况。李某面试成功后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某物业公司按月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2023年2月,某物业公司经试用认为李某不适合保安工作,通知其解除用工关系。李某不服某物业公司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于2021年4月已经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某物业公司与李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李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支持。遂裁决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实践中,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到新单位就业,或由原单位返聘的,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随着老龄人员再就业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有关劳务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企业应当给予老龄再就业人员必要的关心和照顾,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加强职业保护,依法保护老龄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好老龄人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