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者对同事实施性骚扰,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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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4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等关系实施性骚扰。劳动者在工作场合对同事或他人实施性骚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2012年6月,张某入职某快递公司任管理主管。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得对同事、客户进行性骚扰。2022年10月的一天,张某乘坐女同事孙某驾驶的汽车一同拜访客户。在孙某驾车之际,张某多次用手触摸孙某大腿,孙某心生不适并口头提醒制止。张某并未理会,又多次用手捏孙某大腿。孙某返回公司后,立即向公司人事进行投诉。经谈话后,张某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在与孙某驾车拜访客户时,用手多次拍了孙某大腿,给孙某带来反感,破坏了组织的管理制度,在同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随后张某向孙某道歉。某快递公司函告工会,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快递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女性同事孙某的意愿,严重超出两性同事正常工作交流的行为规范,主观上存在故意,构成性骚扰。某快递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遂判决某快递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有责任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尽到合理的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避免其遭受性骚扰的侵害。同时,劳动者不得在工作场合对同事或他人实施性骚扰,亦属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应有之义。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当规范自身言行举止,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念,切勿触碰劳动纪律和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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