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理的岗位调动,劳动者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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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4日  阅读量:33

裁判要旨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双方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进行合理变更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

简要案情

  张某为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营销部文员工作,某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张某的工作能力、业绩考核结果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张某工作岗位,张某需服从某公司的安排。”受市场因素影响,某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就部分员工进行调岗。2023年4月,某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岗位调整为行政部文员,于4月11日至行政部报到并参加岗前培训,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张某收到通知,认为该调整使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予以拒绝。后某公司多次与张某进行沟通,书面通知其到岗并参加岗前培训,张某仍拒绝到行政部文员岗位上班。2023年4月27日,某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张某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张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余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某公司受市场因素影响对组织架构调整,对相应人员进行重新安排,属于生产经营之必要。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对张某岗位进行调整,其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和条件不低于原岗位,营销部文员和行政部文员两岗位在工作技能、工作要求等方面并无明显差异,某公司并安排岗前培训帮助张某适应新岗位,该调岗不具有针对性、侮辱性或惩罚性,属于合理调岗,张某理应服从。张某拒不到新岗位报到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本案旨在提醒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理岗位变更应当予以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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