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两个单位工作,由发生工伤时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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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4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劳动者同期在两个单位工作的,两个单位均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简要案情

  马某某系某煤业公司的停薪留职人员,某煤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9月,马某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2月11日,马某某为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为某物流公司,后马某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马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同时与某煤业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马某某受伤时工作单位为某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应承担马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马某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8879.5元。

典型意义

  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在招用已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亦应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实践中,一些企业因为劳动者已在其他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就错误的认为无需再缴纳工伤保险。本案提醒企业为每一位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为自身预防和分散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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