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应当及时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熊某某系重庆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2016年6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重庆某公司未与熊某某续签劳动合同,熊某某工作至2023年6月30日离职。2023年7月,熊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重庆某公司支付熊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依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依以下情形处理:(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意见,由重庆某公司支付熊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及时筛查已到期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同时也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旨在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企业规范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