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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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江津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29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旨

  劳动者应当采取合法途径维权,劳动者维权行为过激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重庆某公司员工。重庆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第五条规定,未按公司规定方式或渠道反馈问题,采取过激做法将问题扩大化,影响团队氛围,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全公司通报。拒不执行上司工作指令,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的,本人或教唆他人罢工、怠工,给企业造成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重庆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厂区的设备搬迁。2022年4月,重庆某公司雇请搬迁公司搬迁厂区设备,张某某在搬迁现场,阻止现场搬迁。当日,搬迁公司未能拆卸和搬迁设备,重庆某公司向搬迁公司支付了误工费23000元。2022年4月11日,重庆某公司向该公司工会委员会报备后,向张某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张某某拒不执行重庆某公司工作指令,怠工、罢工,强行阻止重庆某公司设备搬迁,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给重庆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重庆某公司形象,经批评教育仍未悔改,依据《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经公司批准,自2022年4月11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于次日签收该通知书。2022年5月5日,张某某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仲裁委驳回了张某某的仲裁请求,张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厂区,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张某某作为重庆某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张某某采取阻止设备拆卸、搬运,影响重庆某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秩序,属于《员工奖惩条例》中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重庆某公司通知工会后,以此为由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要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本案系劳动者妨碍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权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制定的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亦应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采用非法手段干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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