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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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江津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29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旨

  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潘某某于2017年7月入职重庆某公司,入职时,潘某某向重庆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潘某某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得以公司未参保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损失、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金等损失。2021年9月,潘某某以重庆某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重庆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放弃而不履行。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损害个人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无效。潘某某虽书面放弃重庆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因其该行为无效,潘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重庆某公司仍应向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故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055.75元。重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老百姓的“养命钱”,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福祉及社会和谐稳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够因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该义务,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法院认定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无效,并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予以支持,这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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