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担负职责的职工认定为失职且按照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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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11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郭某入职某公司负责审计部审计工作,2022年1月25日被该公司任命为公司成本部部长,任期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该公司与建材供应商签订的水洗砂采购合同约定:供应的水洗砂水份必须≤7%,如水份实测值超出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时需要扣除检测不合格的水洗砂吨数。该公司建材加工部具体负责将水洗砂进场到货检测数据录入内部检测系统作为结算依据。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当水洗砂水份检测不合格时,建材加工部负责人和财会专员采取违规编造合格数据的方式进行录入并结算。2022年3月15日,该公司发现了上述违规行为后,印发《处罚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认为郭某在担任成本部部长期间,对原材料结算数据负有审核把关的主要责任,对长期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公司按照郭某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进行结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对郭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郭某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郭某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调解未成,依法作出裁决:由该公司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履职定责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公司认定的失职是否属于郭某的职责范围。首先,根据该公司机构职责划分,郭某所在的成本部职责包括负责工程公司招标、合同、工程计划、材料、资金、预算、资产、成本、造价管理,该部门审核职能针对的是数据计算的核算,不包括对于原料检测结果的监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任命文件、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能证明郭某及其所在成本部掌握必要的监督手段。其次,该公司作出的《处罚通报》中,列举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部分称“质量管理部未将原材料的质量检测方面纳入管控,内控存在严重管控漏洞”,说明对于质量检测结果的监督管理应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不是成本部负责。第三,成本部仅对建材加工部提出的结算数据的计算、核算结果负有审核职责,不能发现结果所依据的检测数据的真伪,这不是成本部的职责范围。例如:合格水洗砂35吨,单价为S元,结算为35吨×S元/吨,成本部仅对上报的结算结果是否正确予以审核,如35吨水洗砂中包含了15吨不合格产品,建材加工部全部按照合格产品予以上报,成本部就无法发现这个问题。所以,该公司主张成本部部长郭某承担检测数据真伪审核监督职责,是混淆了成本部的审核职能的概念,在单位制度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操作,属于不合理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不能由此认定郭某存在严重失职情形。该公司解除郭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管理行为日渐规范,通过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劳动者的做法已形成共识,但在管理尺度和制度执行的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诸多不恰当,也正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审查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应当审核用人单位是否有相关规定,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用人单位是否调查清楚并有证据证明职工的违规事实,对劳动者违规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从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认定是否合理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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