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杨某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与某物流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将其该车辆挂靠在该物流公司名下,该物流公司给该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杨某某雇佣李某担任司机、支付其劳动报酬,并自行经营管理该车辆。2021年10月27日,杨某某驾驶该车辆行至高速公路某处时,碰撞道路右侧护栏,车头冲出路基与涵洞限高架碰撞,车辆自燃,造成驾驶人杨某某和同车乘坐人员李某当场死亡,该起事故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2022年3月2日,李某的亲属申请工亡认定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认定,李某的亲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确认李某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李某和该物流公司均系适格的法律主体,李某伤亡时从事的工作也系该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其工作不受该物流公司指派和日常劳动管理,物流公司不给其支付劳动报酬,其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因此,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确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来进行审核。本案中,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该个人聘用的驾驶员与被挂靠物流公司之间无人身从属、财产依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双方不宜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