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履行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作出不予追责承诺,随后又以违反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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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10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日,该公司通知王某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同时与该公司的关联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10月29日,在户籍所在地从事岗位为小学数学全职讲师,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2021年7月,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明确线上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该公司原规定“单月责任课时需完成50课时”的制度不符合政策要求。王某某9月、10月的完成课时分别为29.83小时和24.33小时,9月、10月工资实际为4810及2336元。该公司在论坛以及领导开会通知中明确表示9月课时未达50课时不算违纪,不予追责。2021年10月,王某某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通过钉钉办公软件询问公司管理人员是否续签合同,后被告知不续签。次月,该公司以王某某9月、10月未达到每月50责任课时要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王某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王某某请求裁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8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60元。

案例分析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行模式为线上教育培训,约定王某某在其户籍所在地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通过线下与线上结合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规章制度无法完全履行,对此用人单位已作出不予追责承诺,之后却以违反规章制度及约定的权利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力遏制培训市场功利化行为,有效降低老百姓的教育投入。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因执行政策规定,致使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无法完成原定工作内容,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沟通,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携手共渡难关。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作出明确承诺不据此追责,却以申请人违反原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违反了诚实守信义务,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变更劳动合同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故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而单方以违反其公司与国家政策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该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60元。

典型意义

  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未及时调整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已明确作出承诺后又违反诚实守信义务,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损害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对此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该案的处理一方面从以案普法的角度纠正了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动秩序,达到了“裁决一案,警示一片”的积极作用,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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