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处理天津市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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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07日  阅读量:21

  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柔性执法处理天津市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

  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超时加班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所属市人社执法总队在对天津市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2023年1月存在21名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情况。经调查,该用人单位为私营企业,是从事医疗服务的口腔医院,因部分员工感染新冠无法正常出勤,在人员数量不足,同时又承担着发热定点医院需要及时为患者诊治的任务,导致出现超时加班现象。

  该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调查过程中,通过与用人单位进一步沟通,该单位没有因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被人社行政部门处理的记录,且检查期间主动改正了超时加班行为。2023年4月19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规定,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同时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

法律及政策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第8项规定,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决定结果

  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由于其符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第8项规定的情形,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

说明理由

  经调查发现,该用人单位因部分员工感染新冠无法正常出勤,在人员数量不足,同时又承担着发热定点医院需要及时为患者诊治的任务,导致出现超时加班现象。执法人员将服务贯穿执法之中,注重情理法结合,对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护航作用。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有“尺度”更有“温度”,执法人员将服务贯穿执法之中,注重情理法结合,对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护航作用。严格落实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在传递法治温度的同时,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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