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3年11月4日进入某公司担任生产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何某入职时,公司向何某发放了员工手册,何某收悉阅读并签字承诺。
2016年3月25日,因何某所领导的部门员工长期存在考勤代替打卡的情形,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部门员工考勤异常,何某作为部门负责人没有起到管理责任,导致公司损失和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对何某作出降职降薪处罚。
因2016年7月5日及2016年7月12日期间出现两次用料错误,2016年7月20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短时间内出现两次用料错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7534元,何某存在严重管理失职”为由,对何某作出严重书面警告处罚。
2015年5月何某请其下属刘某代购礼品一份,当时没有付款,后双方就礼品费用发生纠纷,2016年7月16日刘某报警,在民警调解下,何某向刘某支付了购买礼品的费用1000元。2016年7月20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在与第三方的交往中,有非法徇私、串通、行贿、受贿、不正当交易或为自己或为他人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的规定,基于何某要求下属为其代购礼品而未支付费用的事实,认定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2016年7月25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三十天内连续两次或者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违纪处罚”为由,在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手续后,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何某的违纪行为是否属实?其违纪行为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何某的三次违纪内容属实,公司的处罚及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实体要求,故仲裁委对何某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规章制度、违纪行为及处罚条例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何某对此签收确认,该规章制度对何某具有约束力。何某确实存在上述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何某作为单位的管理人员,因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对主管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有效监管,故其个人言行严谨诚信尤为重要。何某请下属代购礼品当时没有支付相应对价,时隔一年之久才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支付价款,其行为可以视为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求私人利益的间接故意。故何某的三次违纪内容属实,处罚措施合理,公司经过民主程序,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启示与思考
劳动关系不仅仅是财产价值的交换,其中的人格信用关系亦为重要。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人际关系和谐的基础之上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信任及劳动者忠诚履职密不可分。
劳动者忠诚履职的义务,首先应体现于尽心尽力完成本职工作,提供满意的工作表现。工作表现是用人单位衡量劳动者的最直观标准,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勤勉工作。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正直诚信,这也是为人的最基本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在工作中及与同事的交往中谨言慎行。管理人员尤应承担更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身作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