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8年2月21日入职某大型电子厂工作,岗位为TAB工程操作工(属于噪音作业岗位)。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程。王某在2016年5月3日岗中体检时被检查出噪音职业禁忌症(诊断建议:右耳语频听阀升高,建议调离噪音作业岗位),故公司要求王某变更工作岗位至切割操作工(属于非噪音作业岗位)。王某以公司从未告知TAB工程存在职业病危害、未提供证明其职业禁忌的书面材料,以及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仍然存在职业病危害等为由,拒绝接受调岗。公司工会方、管理人员就此多次与王某沟通,作相应的解释工作,并书面向王某承诺变更岗位后的工资待遇保持不变,王某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到岗。后公司开具无正常理由不到切割工程工作的训诫处罚,并最终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遂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电子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电子厂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王某拒绝调岗的理由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不支持王某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公司在发现王某有职业禁忌症的情况下将其调离其所从事的TAB工程岗位符合法律规定。从审理情况结合证人证言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调整后的切割岗位有职业危害,不能证明将王某调岗至切割岗位的决定不合理,故王某应当接受调岗安排。同时,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公司曾就王某原先的TAB岗位存在职业危害进行过告知,进行过培训,也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至于公司确实存在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王某等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王某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以此为由不服从用工管理,拒绝合法、合理的调岗安排既无相关法律依据,又缺乏合理性,不能构成不到切割岗位报到的正当理由。
启示与思考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即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就协商一致后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重新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形,此法律规定本意即出于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考虑,故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如果变更后的工作岗位符合“妥善安置”的条件,劳动者应当遵守。作为劳动者,不应盲目认为工作岗位仅存在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就是用人单位违法,法定调岗就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形。在出现此类争议之初,劳动者可以寻求工会帮助,并应当征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切忌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