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赵某于2014年3月25日入职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担任进口清关操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了期限为2015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29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赵某2017年2月8日起病休,经多次沟通,仍不能恢复上班,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至2017年8月29日累计请病假已超过六个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71.23元、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替代工资2,820.35元、医疗补助费16,922.10元,区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医疗补助费16,922.10元,诉至区法院。
庭审还查明:赵某2016年8月6日生产,2017年2月8日起以“腰痛、腰椎盘突出、侧弯、骨骼螺旋退化”等为由连续病假至8月29日。
区法院一审判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71.23元、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替代工资2,820.35元、医疗补助费16,922.10元。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法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设置的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不被解雇的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保护并不是没有期限的,这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赵某可享受医疗期为6个月,其累计病休已超过规定医疗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赵某一个月替代工资,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赵某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